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莽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6********,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住施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莽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自家位于施甸县**乡**村**组**的林地种植甘蔗至今。经鉴定,被告人莽某某开垦的林地地类是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面积为9019平方米(约13.53亩),开垦林地范围内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植被遭到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约13.53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维
检察官助理:赵雪钢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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