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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菅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菅某某驾驶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京Q****7)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小胡营村东侧路路段时,适有被害人安某某(女,殁年63岁,顺义区人)由南向北行走,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前部与安某某身体发生刮撞,致安某某倒地后身亡。菅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查获。经认定,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为无责任。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其头部损伤符合被车辆撞击左枕继而摔倒形成。

另,菅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菅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菅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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