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45分,被告人菅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E****3)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25公里300米处,车辆前部右侧将同向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菅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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