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二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菅某甲,男性,1992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菅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50分许,菅某甲醉酒后(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3mg/100ml)驾驶晋K*****号车沿西外环有南向北行驶(副驾驶有王某某乘坐、后排有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菅某乙、王某某乘坐),行驶至西外环西内封村铁路桥附近时,因下雨路滑、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菅某甲、王某甲、崔某乙、李某某、菅某乙、王某乙受伤,崔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菅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乙、王某某、李某某、菅某乙、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涛涛
检察官助理:胡智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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