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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菜洪升盗窃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菜洪升,男,199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城口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菜洪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菜洪升实施4次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菜洪升从城口县葛城街道滕宇中央新城“四季红火锅店”房门缝隙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50元,从货柜上盗窃2瓶优酸乳。

2、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菜洪升从城口县葛城街道滕宇中央新城“红房子老火锅”房门缝隙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上一部蓝色小米A8手机。2020年8月18日,经城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蓝色小米A8手机在2020年5月12日的市场公允价格为人民币50元。

3、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菜洪升利用伞骨架将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步行街的“悦动健身”窗户插销捅开后翻窗进入房间,盗窃吧台一部金色三星S7EDGE手机。2020年8月18日,经城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色三星S7EDGE手机在2020年5月22日的市场公允价格为人民币0元。

4、2020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菜洪升翻窗进入城口县葛城街道步行街“青乐艺术培训中心”房间,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菜洪升于2020年7月23日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假日网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罗某某、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菜洪升的供述;

5.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菜洪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菜洪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菜洪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菜洪升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复贵

检察官助理:周彦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金人民币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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