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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营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营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营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营某某冒充女性添加徐某某为网友,并以女性身份与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骗取了徐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营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向徐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1612.7元。

被告人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QQ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记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成威

检察官助理:孟祥威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营某某(联系电话:176967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及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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