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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兴隆等12人非法买卖枪支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4〕798号

被告人萧兴隆(网名“roy”、“wing”),男,1981年****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V05****(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中国香港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大厦****室。被告人萧兴隆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德泓(网名“黄德德zZ”),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村**栋**F。被告人黄德泓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龙(网名“静静dê抽”),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小组**园**栋。被告人孟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祥春(网名“勇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村**组**号。被告人陈祥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凌飞(网名“金太阳玩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县**镇**小区,2007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凌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凌飞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亮亮(化名小辉、亮仔,网名“商三”、“亮剑”、“回忆更新了”),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区**路**巷**号。被告人刘亮亮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景超(曾用名张洋,网名“猎鹰军魂”),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路**街。被告人张景超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乔(网名“粮”),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镇**道南段**号。被告人向乔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冬冬(网名“商业信誉”、“小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区**路**号。被告人李冬冬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网名“商111111”),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公社**栋**室。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网名“Aelno”),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住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兴隆、黄德泓、孟龙、陈祥春、张凌飞、刘亮亮、张景超、李冬冬、耿某某、胡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06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向乔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4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萧兴隆为非法牟利,通过百度“**吧”结识被告人孟龙、黄德泓。三人通过QQ聊天平台预谋非法买卖枪支。被告人萧兴隆负责联系买家,并从香港买枪,由黄德泓将枪带到内地,孟龙负责联系买家和邮寄枪支,非法买卖枪支45支。

(1)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周作振(另处,网名“heihei8”)联系买卖枪支,周作振又联系浙江金华市的买主尹某某(另处,化名朱明威、威子,网名“军★魂~”),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尹某某(另处)MP-654K气动手枪十支、M1911气动手枪三支、左轮气动手枪一支。

(2)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星期六”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星期六”又联系湖北省安陆市买主辛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辛某某“竟技之王”气动手枪一支。

(3)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犯罪嫌疑人刘亮亮(网名为“商三”、“回忆更新了”)联系买卖枪支,刘亮亮又联系湖南省凌湘市的买主胡某乙,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胡某乙MP-654K气动手枪一支。

(4)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湖北省孝感市的买主唐某某(另处),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唐某某G35、M9气动手枪各一支。

(5)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汪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汪某某P226气动手枪一支。

(6)2013年1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卖给北京市的买主韩某某“竟技之王”气动手枪一支。

(7)2014年3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赵松,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赵松F229气动手枪一支。

(8)2013年11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橄榄绿”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橄榄绿”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郝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郝某某左轮气动手枪一支。

(9)2014年1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橄榄绿”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橄榄绿”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苑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苑某某PPK气动手枪一支。

(10)2014年3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李某甲,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李某甲左轮气动手枪一支。

(11)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江苏省丹阳市的买主周某甲,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周某甲左轮气动手枪一支。

(12)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卖给重庆市的买主易某某M1911气动手枪一支。

(13)2014年1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朱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朱某某MK23气动手枪一支。

(14)2014年1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宋某某(化名杨鹏),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宋某某MP-654K气动手枪一支。

(15)2013年10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橄榄绿”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橄榄绿”又联系河北省沧州市**县的买主高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高某某“竞技之王”气动手枪一支。

(16)2014年3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星期六”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星期六”又联系河南省汝州市的买主郭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郭某某“竞技之王”气动手枪一支。

(17)2014年3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刘某甲,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刘某甲“雕花”G34气动手枪一支。

(18)2014年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上海市的买主张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张某某“夜莺”气动手枪一支。

(19)2013年10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与网名为“老A”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老A”又联系福建省南平市的买家林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林某某M9气动手枪一支。

(20)2013年1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橄榄绿”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橄榄绿”又联系黑龙江大庆市的买家肖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肖某某“沙漠之鹰”气动手枪一支。

(21)2013年12月,被告人萧兴隆伙同孟龙、黄德泓通过网络联系网名为“橄榄绿”的中间商买卖枪支,“橄榄绿”又联系江苏省南通市的买家曾某某,由孟龙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曾某某(另处)CP99、左轮气动手枪各一支。

(22)2014年4月1日,宿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区**镇**小区**号潘某某处提取孟龙邮寄的MP-654K气动手枪四支、S510气动步枪二支、左轮气动手枪一支、夜莺气动手枪一支,HK45气动手枪一支。

2.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凌飞在合肥市卖给被告人陈祥春M1911气动手枪十九支、NO.01气动手枪十二支。

3.2014年1月,被告人陈祥春通过网络与网名为“喜洋洋”的中间商联系买卖枪支,“喜洋洋”又联系北京市的买主刘某乙,由被告人陈祥春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刘某乙雄鹰M05气动步枪一支。

4.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初,被告人张景超为牟利,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卖给李某乙、王某甲、姚某某、习某某、柳某某。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景超时在其办公室及租房处扣押气枪散件62件。

5.2013年9月,被告人刘亮亮通过网络卖给合肥市的买主王某乙(另处)气动步枪三支。

6.2013年底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某、李冬冬、张磊(另处)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胡某甲制作“大地狩猎”论坛,在网上发布枪弹信息。由被告人胡某甲负责论坛日常管理,被告人耿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卖家,张磊负责在网上使托,被告人李冬冬负责将资金转账,从被告人萧兴隆处购买CP99气动手枪一支,从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人向乔处购买铅弹620发。

2014年5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向乔租住的四川省绵阳市**区育**路**号和**名居**栋**单元**室扣押铅弹533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周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萧兴隆、黄德泓、孟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关于被扣押枪支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电子光盘、宿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兴隆伙同被告人黄德泓、孟龙非法买卖枪支45支,被告人陈祥春非法买卖枪支32支,被告人张凌飞非法买卖枪支31支,被告人刘亮亮非法买卖枪支4支,被告人张景超非法买卖枪支2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乔非法买卖铅弹1153发,被告人李冬冬伙同耿某某、胡某甲非法买卖铅弹620发,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凌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辉

检察员:卢丽

2014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萧兴隆、黄德泓、孟龙、陈祥春、张凌飞、刘亮亮、张景超、向乔、李冬冬、耿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亮亮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95579983。

2.诉讼、证据卷柒册及补充侦查卷玖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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