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58号
被告人萧家凤,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家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萧家凤在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汇家好家居门口,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白色粉末1小包, 交易完成后被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量,上述白色粉末净重15.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萧家凤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萧家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家凤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萧家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萧家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萧家凤现被羁押于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5.01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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