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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志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萧志德,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5********,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志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3日、10月19日,被告人萧志德伙同萧某乙、肖某甲井(后二人已判刑)分别成立苍南县**有限公司和苍南县**公司。被告人萧志德及其老婆毛某甲分别为两家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5月份至2018年2月,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萧志德及萧某乙、肖某甲井等人利用该两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由萧某乙、肖某甲井具体经手向温州**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菲贝公司、益本公司进项抵扣,共计1002份发票,虚开税款达965 余万元,此税款已全部同期在苍南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同时萧某乙、肖某甲井等人联系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客户,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苍南县**有限公司和苍南县**材料公司的名义向下游公司温州**有限公司、苍南县**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2张,税额合计达944余万元,并按所开发票价税额约7%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

苍南县**有限公司、苍南县**公司分别曾于2018年1月18日、3月26日补缴税款105000元、54040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押清单、记账凭证、出入库单、公司登记表、章程、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购销合同、银行卡明细、对公账户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税收缴款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肖某乙、毛某乙、陈某甲、温某甲、余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陈某乙、万某某、李某甲、林某甲、郑某某、李某乙、浦某某、瞿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卓丁贤、朱某某、陈某丙、段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萧志德及同案犯萧某乙、肖某甲、陈某丁、杨某某、汤某某、詹某某、薛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林某乙、温某乙、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志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志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萧志德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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