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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岩某甲、岩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8********,傣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岩某甲、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萧某某与丽诚房地产工作人员李某某、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某某倒地后,被被告人萧某某(拳打脚踢后某某)、岩某甲(用一把随身携带长约30厘米的匕首捅后某某)、岩某乙(用凳子砸后某某)打伤。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岩某甲、岩某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岩某甲岩某某、岩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7814****、1501214****、1886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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