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佛山市**区**大街*号*房,住佛山市**区**大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时34分,被告人萧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大街*号*房,联系电话:139028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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