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萧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80********,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室。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萧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00时54分许,被告人萧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青羊区**路由**桥方向向**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萧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5.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涛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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