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647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房。原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金海岸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7月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8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5日报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8月16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至2016 年,被告人萧某某在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期间,单独或伙同时任**派出所辅警张某某(已起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社会人员李某甲、罗某某(均已起诉)给予的财物共约人民币40.7 万元,为李某甲、罗某某开设的赌场提供关照与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 2011 年至2016 年,被告人萧某某伙同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甲、罗某某给予的财物共约人民币39 万元,其中被告人萧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约25.3万元。
2. 2011 年至2016 年,被告人萧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甲给予的财物共约人民币0.7万元,罗某某给予的财物共约人民币1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1年至2016 年,被告人萧某某在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期间,负有及时收集、掌握社区社会治安动态及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苗头的工作职责。但被告人萧某某收受社会人员李某甲、罗某某的贿赂,滥用职权,为李某甲、罗某某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提供保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萧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萧某某的人口信息、任职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及罗某某等人涉黑案起诉书一份;
3.被告人萧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7万元暂扣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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