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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贩卖毒品、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萧某某(别名肖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并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2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萧某某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会门口旁公路边,准备将1小包重约0.06克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萧某某身上查获10小包白色粉末。经鉴定,送检的10小包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8克。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1月16日,萧某某以自己需要建房屋为由向事主阮某某购买12吨油城牌水泥,水泥的价格是每吨440元,运费是每吨17元,阮某某按照萧某某的要求将12吨水泥运送到茂南区**镇**村黄某乙家,萧某某将水泥以每吨43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萧某某在收取黄某乙的5200元货款后,支付货款3600元给阮某某,萧某某借口剩余的1884元货款待再次购买水泥时一起支付。

2012年1月18日,萧某某又以自己表哥需要建房屋为由向事主阮某某购买10吨油城牌水泥,运费是每吨17元,装卸费是每吨6元,然后萧某某又准备将水泥以每吨435元的价格卖给茂南区**镇**路的黄某丙,阮某某按照萧某某要求将10吨水泥运送到黄某丙家中,萧某某叫其朋友“光某某”(另案)支付了运费和装卸费给阮某某后,“光某某”告知阮某某,到时候萧某某会直接与其结清其余的货款。事后,阮某某多次催款,一直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

2.卷宗共六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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