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56号
被告人萧某甲(绰号“豪**”),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坊**巷**号(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坊**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萧某甲在本市**镇**路段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向违法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三四次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
2.2019年6月28日,萧某甲在位于本市**镇**路广告屏幕附近路段,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冰毒”给违法人员萧某乙(另案处理)。
3.2019年7月16日中午,吸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萧某甲购买“冰毒”,并先后通过微信三次转账共720元给萧。后徐某某和吸毒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萧某甲位于本市**镇**市场**附近路段的家中,萧将重约0.2克的海洛因交给徐、梁,徐、梁以及萧三人一起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办理徐某某、梁某某等人吸毒案时,发现萧某甲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同年9月21日在东莞市拘留所将萧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梁某某、萧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萧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萧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萧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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