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萧永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20年7月10日被强制戒毒;2010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永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萧永国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单元**号房,趁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房门打开后进入房间,将卧室衣柜抽屉内一根黄金项链及近2000元现金盗走后逃逸。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萧永国在本市金堂县金龙派出所被挡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勘验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萧永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萧永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萧永国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萧永国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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