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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323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种子经销处将被告人萨某某起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做出(2017)内0502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萨某某偿还通辽市科尔沁区**种子经销处货款278460.00元,案件受理费5476.00元。2018年7月17日该判决生效。通辽市科尔沁区**种子经销处于2018年8月13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萨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且被告人萨某某将卖粮收入的现金8万元没有交付法院用于赔偿申请执行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执行通知书、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萨某某通话录音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鑫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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