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萨某甲,曾用名萨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9********,蒙古族,专科毕业,中国**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萨某甲驾驶蒙DS****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海拉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拉苏大街天河朗苑4号楼南侧向左转弯时,与沿海拉苏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蒙D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萨某甲、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萨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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