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落某某,曾用名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运输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落某某驾驶晋F****5/晋F****7重型半挂车,沿平鲁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km+600m(**村附近路段)处超车时,与由东南向西北斜向行驶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的朔D****7尼科尼亚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平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被告人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乔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落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落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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