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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落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85********,藏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现住本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4时,被告人落某某驾驶藏“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苏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江苏路西藏大学北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89.2mg/100ml,117.0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乙醇含量为18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3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江苏路西藏大学门前路段被查获的经过;身份证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落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的机动车藏A*****,所有人为米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后结果为89.2mg/100ml、117.0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19年10月2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南大队吊销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3日,在某餐吧内饮酒后搭乘证人驾驶机一辆白色汽车后被交警查获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9年10月13日0时许在林聚路餐吧喝了百威啤酒后于4时左右驾驶汽车行驶至江苏路大学北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53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20年10月25日11时被告人落某某对本市江苏路一藏餐厅进行指认称该地方是自己饮酒的场所);6、视听资料(主要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及抽血等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落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7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路**号,联系电话:1364890****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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