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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落某某强奸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镇**村,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寓内,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6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落某某及其4名朋友在本市珠孜区一家藏餐店内喝酒至29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落某某在返回**公寓租住的出租房时,在**公寓住宿楼大门口处看到正在送朋友的被害人温某某,当被害人温某某独自一人返回**公寓时,被告人落某某尾随被害人温某某至**公寓东楼的三楼至四楼楼梯平台处,从正面抱住了被害人的腰部,把被害人温某某摁倒在地,准备解开被害人的腰带,解到一半就解不开了,当时被害人在叫喊,被害人温某某试图推开被告人落某某,但未能推开,被害人温某某用拳头打被告人落某某的头部反抗,并一直呼叫救命,当时**公寓出租房内休息的郑某某出来查看情况,被告人落某某见状立即起身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

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词;

5.现场指认照片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落某某以暴力手段,违背被害人温某某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落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未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次仁卓嘎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落某某现羁押于西藏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壹卷贰册、检察卷壹卷、视听资料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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