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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落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落某甲,曾用名落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落某甲步行窜至朔城区峙峪村边某某家附近,翻墙进入院内,摘下临街小卖铺的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粗支硬盒芙蓉王香烟一条、粗支硬盒紫云香烟五条、粗支硬盒福云香烟五条、普通硬盒粗支老巴夺香烟四条,共计15条香烟,还盗走粗支硬盒中华香烟一盒。次日上午,被告人落某甲再次进入边某某家小卖铺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500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落某甲步行窜至朔城区峙峪村学校西侧的刘某某家附近,翻窗进入院内小卖铺实施盗窃,盗走粗支芙蓉王香烟9条,紫云香烟16条,现金600元。

3.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落某甲步行窜至朔城区峙峪村落某丙家门前,盗走停于门前洒水车的两块电池。

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落某甲盗窃所得的涉案物品认定标的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落某甲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钊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落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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