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葛伟,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3********,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葛伟经人介绍受雇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洗浴中心。后葛伟组建以宋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为成员的团队到蒙自市协助李某某筹备、经营并管理洗浴公司。2015年6月,名为“一泓水乡”的洗浴中心正式开业,葛伟通过宋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石某某等人对一泓水乡进行管理。在此期间,为了增加洗浴中心的收入,李某某与葛伟决定增加技师按摩服务(卖淫服务)。2015年9月左右,被告人葛伟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泓水乡”四楼采取组织、容留、介绍、推介、协助等方式实施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2月,“一泓水乡”因涉及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同年4月“一泓水乡”更名为“上水云沐”,仍延用“一泓水乡”的管理人员及经营模式进行营业,继续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王某某在“一泓水乡”、“上水云沐”组织人员卖淫期间,葛伟除了从公司获取工资外,还从王某某处按照卖淫女每人每次20元人民币的标准获取卖淫收入的提成。经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一泓水乡”、“上水云沐”洗浴中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夏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伟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人像辨认笔录和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五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伟与他人为牟利,在其参与经营管理的场所内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葛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伟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五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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