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葛传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4********,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传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葛传勇来到本市黄江镇莞深高速出口附近一农田伺机抢劫作案。期间葛传勇持刀在该处对着正在农田劳作的被害人曾某某,用手捂住曾某某的嘴并用言语威胁曾某某,让曾某某把财物拿出来,随后抢走曾某某身上约2500元现金。破案后,部分被抢现金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传勇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葛传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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