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619号
被告人葛俊庆,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俊庆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葛俊庆以总价351900元获得一套其父葛某某名下单位(江西省女子监狱)组织的在建棚户区改造住房。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葛俊庆通过新建县鸿兴房产中介认识戴某某,约定以14.9万元“指标费”将该房售卖至戴某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先后陆续收取戴某某24.9万元(包含指标费14.9万元及已交付的房屋首付款10万元)和更名费2.5万元,且约定房屋的其他尾款都由戴某某直接支付给开发商。2012年8月,戴某某在被告人葛俊庆的陪同下,到售楼抽签处选定了坐落于新建区**路**新城**栋**单元**室房屋,并直接代替葛俊庆向开发商交了23万余元的房屋尾款和维修基金。后被告人葛俊庆觉得房子卖便宜了,要求戴某某再增加支付部分指标费。在遭到戴某某的拒绝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葛俊庆隐瞒该房已出售给戴某某的事实,又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该房的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68.6万元,且陆续收取何某某购房款46万元(含3万元更名费)。2014年3月,被告人葛俊庆再次隐瞒该房已分别出售给戴某某及何某某的事实,将该房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熊某某,并陆续收取熊某某购房款61万元。被告人葛俊庆骗得被害人购房款后,通过取现或ATM转账等方式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及债务。
2015年12月,被告人葛俊庆陆续退还何某某购房款45万元。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葛俊庆退还熊某某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葛俊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俊庆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俊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10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葛俊庆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