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23号
被告人葛保国,曾用名葛宝宝,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商务宾馆**室(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保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葛保国使用QQ号82137****和购买的淘宝账号,一方面向淘宝卖家谎称需要大量采购硬盘,从而取得硬盘实物仓储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硬盘照片等信息,另一方面在58同城网上发布低价处理库存硬盘的信息,吸引真正需要购买硬盘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去真实卖家处实物验货,真实买卖双方均认为系正常交易的认识误差,骗得被害人向自己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扫码转账或向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2159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海淀区怡升园小区门口向其转账10000元。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在山东省济南市数码港**座**楼**号向其转账17600元。
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乙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号数字信息产业园**期**室处向其转账23900元。
4.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在宁波市洪塘镇北环西路**号向其转账50400元。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程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乐富智汇园**幢**室向其转账30000元。
6.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葛保国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景城花园**幢**单元**室向其转账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彩6彩票APP内充值、提现记录截图、支付宝收款码、账户信息截图、电子回单截图、短信截图、客户回单、QQ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付款记录、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丁某某、朱某甲、应某某、吴某某、焦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朱某乙、张某乙、程某某、肖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葛保国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刑事提取笔录;
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提取视频、电话录音、支付宝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保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葛保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保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姜 鸿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葛保国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侦查卷壹卷(内有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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