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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军伟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葛军伟,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为江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现为江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北路**号,户籍地宜兴市********号。被告人葛军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军伟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葛军伟利用担任江苏**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公司公章并制作虚假付款委托书等方式,多次挪用客户单位**能源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1033万余元,挪用客户单位陕西**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67万余元,共计挪用**公司收入的货款1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葛军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投案前,葛军伟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退出部分挪用款合计约2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案发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财务资料、销售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军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军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军伟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军伟犯罪后能够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军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葛军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铭

 检察官助理:李娜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军伟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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