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葛华星,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明光市**镇**新区**栋**号(住滁州市琅琊区**公寓酒店**室)。被告人葛华星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华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葛华星先后在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等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共计108.86万元。
1.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葛华星在滁州市琅琊区**街被害人陈某甲的家中,向陈某甲谎称其认识时任的滁州市**局某领导,可以帮助陈某甲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骗取了陈某甲信任。同年5月30日,葛华星以需“好处费”打点关系,已帮助陈某甲垫付200万元为由,骗取陈某甲转账90万元到其账户,后葛华星要购买奔驰轿车(购买价格121万元),又让陈某甲和其一起到汽车销售公司买车,自己支付71万元,让陈某甲支付50万元,陈某甲称有好牌照可以上在奔驰车上,葛华星同意发票开在陈某甲名下,所购奔驰轿车一直为葛华星所实际占有、使用。该奔驰轿车后被陈某甲追回。后被告人父亲连同此前向陈某甲所借20万元,打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陈某甲,并偿还12万元给陈某甲。
2.2019年3月30日至5月30日,被告人葛华星得知被害人吴某某欲购买奥迪轿车,谎称其可以找到质优价低的购车渠道且有购车返点钱,吴某某相信后遂委托葛华星代为办理。葛华星先后虚构要交“购车定金”的理由,骗取吴某某4.1万;虚构要在“分期乐”贷款软件上进行贷款方能办理车贷的理由,骗取吴某某2.4万元;虚构要交“购车金融服务费”1.5万元的理由,而实际只需交0.5万元(已由葛华星代交),骗取吴某某1万元;虚构要交“购车保税钱”的理由,骗取吴某某1万元,先后共骗取吴某某8.5万元。2019年6月12日,葛华星向被害人吴某某称销售奥迪车的汽车公司给付了购车返点,给付吴某某2.74万元用于支付购置税和保险。
3.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葛华星得知被害人吴某某以2.1万元出售了一辆雪佛兰轿车,遂向吴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将该车卖出更高价但需要先将该车买回,取得信任后骗取吴某某1.1万元。
4.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葛华星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宾馆葛华星租房内,假借吴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取得信任后骗取王某某8万元。
5.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葛华星在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附近,向被害人王某某出示其伪造的两张分别为5万元、30万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谎称已归还所欠王某某的10.5万债务,但因其银行卡被冻结故需24小时后方到账。葛华星在骗得王某某信任后,又以因其归还金额超出债务需王某某返还多余钱款为由,骗取王某某4万元。
被告人葛华星被抓获后供述了自己部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共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POS机签购单、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存取款业务凭单、银行取款回单、银行业务凭证、交易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微粒贷页面截图、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乐花借钱订单、支付转账记录、微信通讯录截图、银行流水、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刷单小票、仲裁协议书、汽车消费贷款同意通知书复印件、销售合同、新车交车单、发票、代付款证明、车辆转让协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说明等书证。
3.证人尚某某、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葛华星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华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葛华星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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