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葛善明,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号。被告人葛善明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亚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被告人李亚洲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善明、李亚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葛善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5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8 年3 月7日晚,被告人葛善明向被害人周某甲放贷5万元,借条约定要求周某甲于2018 年3 月7日还清。周某甲未能如期还款。后被告人葛善明同被告人李亚洲至周某甲处让其还钱,谎称该笔借款是李亚洲的钱,并指使李亚洲以周某甲违约按“违约金”每天2000元对周某甲罚款,遭到周某甲拒绝。后葛善明同李亚洲至被害人周某甲儿子女朋友单位拍视频、发短信给周某甲儿子及周某甲儿子的女朋友进行威胁,之后李亚洲还多次至被害人周某甲的鞋店门市、家中或打电话采取滋扰、威胁、辱骂等手段逼周某甲按“违约金”罚款。被害人周某甲迫于心里压力,从2018年4月6日至5月30日,几乎每天或隔天向李亚洲转款共计75000元,李亚洲收款后即将其中的59200元转给葛善明及葛善明的关系人卜某某。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葛善明向灌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甲归还该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灌南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并于2018年8月7日、12月17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二、虚假诉讼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葛善明向周某甲放贷5万元。周某甲于2018年2月24日还清该笔本金5万元(其中3万转账及2万现金)。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葛善明向灌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甲归还该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灌南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于2018年9月6日、12月17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三、诈骗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葛善明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向被害人任某某发放高利贷3万元,并扣除砍头息3000元。被害人每十天后改为五天向王某甲支付高额利息。至同年6月24日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任某某向王某甲支付超高利息37500元,王某甲将其中的一半转给了葛善明。
2017年6月24日,当任某某只支付1500元利息后表示无钱再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需继续向葛善明借贷还贷时,葛善明以王某甲的名义,与任某某签订借3万打6万的借条,葛善明通过银行流水转给任某某6万元,任某某当场将假流水的3万元又转回给葛善明。任某某在被葛善明扣除砍头息6000元及代替王某甲预收前期4500元高额利息后,实际仅得款19500元。
2017年7月底或8月初,任某某在支付了葛善明9800元利息后表示无钱还款及支付利息,葛善明同王某甲以任某某未及时支付利息为名,迫使任某某又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
2017年8月29日,葛善明让王某甲向灌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所有费用。灌南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任某某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偿还王某甲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任某某负担。王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从该院获取任某某工资执行款共计78000元至案发。
案发后,王某甲共计退出赃款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陈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钱某某、仲某某、倪某某、尹某某、孙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葛善明、李亚洲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善明、李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肆意认定违约,对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葛善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葛善明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借助诉讼(调解)向被害人索取“债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综上,二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葛善明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亚洲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善明、李亚洲在实施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葛善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亚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葛善明、李亚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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