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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康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葛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盗窃,于2007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09年4月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葛康至本市横店镇黄珊庄村任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任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内储蓄罐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2019年8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葛康至本市横店镇后溪头村何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家中二楼主卧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余元。

3、2019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葛康至本市横店镇任湖田村王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衣柜内储蓄罐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4、2019年9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葛康至本市横店镇夏源村张某甲家二楼刘某某租住处,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房间床头床单下面以总价人民币8350元购买的金首饰(一串金项链、一个金吊坠,一副金耳环)以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葛康在本市横店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金器发票、线路轨迹截图、

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康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葛康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5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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