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葛德富,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村**组**号)。2019年4月28日因经营的收购站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被告人葛德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德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葛德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蓝**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德富,听取了被告人葛德富及其辩护人陈汉东、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葛德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至6月16日间,被告人葛德富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收购站内,先后14次以共计人民币130800元收购了电缆线。
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0日间,被告人葛德富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收购站内,先后30次以共计人民币209520元收购了电缆线。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收购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98276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葛德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葛德富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德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德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德富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收赃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量刑情节,若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葛德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若不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葛德富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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