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43号
被告人葛德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德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葛德彬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二、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葛德彬窜至**镇**社区**巷**号,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葛德彬窜至本市**镇**巷**号,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1日在本市**镇**广场将被告人葛德彬抓获。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德彬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德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德彬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德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德彬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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