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葛志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63********,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街**号**单元**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于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小区**单元**楼**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单位**楼**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志华、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隶属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返利、发展下线有回报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资金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该公司设置多个级别,根据业绩逐级上升,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分别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等层级。成为会员后以各类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并对应制订不同比例的提成奖励机制,引诱会员加入扩散。
2017年1月4日,葛志华、葛某某正式成为**集团会员,2017年下半年葛志华成为**号站长。二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宣传洗脑以高额的投资回报为诱饵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鼓动下线会员资金充值(1元=1积分)并使用开发的**投资网络平台投资,发展下线。经湖南省励胜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涉案后台数据鉴定:葛志华的下级会员账号3988个,共14层,累计充值数额18753497元;葛某某的下级会员账号133个,共6层。 案发后,葛志华、葛某某没有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志华、葛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从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葛志华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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