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葛林攀,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总经理,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林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年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林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董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注册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3日),由董某某任总经理、周某某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运营。该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硒产品等项目,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以日息4‰-6‰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骗取集资款。2017年7月15日,董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周某某继续采用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骗取集资款,直至2017年11月无力继续支付本金、利息。期间,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共向53名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人民币410余万元,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高额回报、公司运营日常开支、周某某等人开销等,造成被害人损失230余万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葛林攀自2017年4月以来在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总监、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业务,以董某某、周某某宣称的投资硒产品等项目,参与向53名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1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230余万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葛林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收据、POS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周某某、王某甲、魏某某、姜某某、柳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丙、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林攀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证人周某某及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丙、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林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林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林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林攀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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