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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南京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单位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7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7********,系南京联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葛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街区**幢**室。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京联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系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财务负责人。2016年6月、1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联兴公司与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开具以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票号NO.45961684-45961688)、南京若广**有限公司(票号NO.38563115-38563120)为销售方,**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9837.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00058.2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葛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电话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被告单位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葛某某在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海琼

   202062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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