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富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王益区**社区**楼**;2016年9月2日21时40分,被南京市公安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抓获,9月3日临时羁押于江宁区看守所,9月8日押回富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经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因之前被被害人孟某某用钱砸脸,心生怨恨,在富平县蓝光中学门口遇到驾驶雅阁轿车(陕E****9)的孟某某后,便伙同姚某甲等人将孟某某从蓝光中学门口用车拉至富平县陕汽物流园内,葛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孟某某进行殴打,姚某甲手持棍刀助威,并用刀将孟某某胳膊和腰部砍伤。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姚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电话1809137****)、姚某甲(电话1872999****)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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