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山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葛某某成立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放贷业务。2015年左右,被告人葛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成立山东金*投资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实际未注册),以开展债权转让名义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对外出借。被告人李某某又吸收杨某某、付某某为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方式,自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共向4人吸收存款176.2万元,至今尚有117.9028万元未归还。被告人葛某某还以山东*投资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吸收存款53万元,尚有42.9650万元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葛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9.2万元,尚有160.8678万元未归还;被告人李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6.2万元,尚有117.9028万元未归还。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向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交纳赔偿款2万元。2020年2月13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续冻被告人葛某某银行账户资金102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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