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小学学历,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7********,汉族,初中学历,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8********,汉族,初中学历,磐石市**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甲、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葛某某先后五次在烟白铁路沿线35公里950米至36公里30米处将钢轨组成的防护栏切割后,卖至被告人万某某经营的桦甸市某废品收购站。被盗钢轨6.15吨,经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9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吉林**段出具的钢轨价值证明、废旧金属收购登记薄、葛某某指认某废品收购站地磅的照片、桦甸市某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还清单、葛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据;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马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朴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吉昌价认字〔2020〕75号《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万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马某乙的辨认笔录;
电子数据: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告人万某某电话录音。
2020年4月23日13时,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车上载有氧气瓶、煤气罐、水焊枪、蓬布等作案工具的吉B****白色单排座货车来到烟白铁路沿线附近。将烟白线119公里420米、120公里145米两处由钢轨组成的防护栏切割后,卖至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磐石市**贸易有限公司。被盗钢轨2.92吨,价值人民币5530元,已由吉林铁路公安处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轨照片、货车照片、氧气瓶照片、煤气瓶照片、水焊枪照片、篷布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斤小票、买卖车辆协议书复印件、吉林**段出具的钢轨价值证明、监控录像行踪轨迹照片、李某甲的微信号照片、磐石市**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还清单、葛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的照片、葛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郭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吉昌价认字〔2020〕59号《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搜查磐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搜查笔录;
8.电子数据:被告人葛某某的微信****、被告人李某甲的微信****、证人于某某的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万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钢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984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明知钢轨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钢轨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石雪峰
检察官助理:谢文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被告人李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磐石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万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桦甸市**街道**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钢轨2.92吨已经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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