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93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号,无业。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成忠,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村**楼**层**号,无业。2005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焦成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和焦成忠因无钱花便预谋盗窃。2018年6月9日8时30分许,二人步行至本市三桥街办建章路车辆厂菜市场门口时,葛某某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裤子左侧口袋内有一部蓝色红米5PLUS手机盗走,焦成忠负责在附近望风。后二人共同将被盗手机卖掉,赃款挥霍。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720元。2018年6月12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焦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焦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焦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成忠在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焦成忠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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