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销售员,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园***栋**(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童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等人在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栋**室等多处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参赌人员以“炸鸡”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二十余人不等,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取利益,共计150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童某乙以***小区**栋**室自家房屋为赌场提供场地多次,并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负责邀集赌徒、管理赌场,共计抽取水钱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童某乙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童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等积极帮助,维系赌场运行,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童某甲、童某乙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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