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乡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中牟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号。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3月13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2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蔡某某、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11月05日至2018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5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缅甸木姐地区参加陈某某(另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因参与绑架、殴打被害人白某某,致白某某死亡,离开该团伙。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相约非法出境至缅甸**街,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甲、蔡某某、小某甲(详情不清,在逃)、徐某乙、沈某某(在逃)、葛某某、彭某某等人,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街市租赁房屋,设立“单房”用于关押被害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签单赌博、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经商贸易等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通过云南省镇康县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街,然后将被害人带至“单房”关押,殴打、虐待被害人,将被害人随身财物抢走,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通话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在云南省镇康县中缅边境一带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徐某甲、蔡某某、小某甲为骨干分子,被告人徐某乙、沈某某、葛某某、彭某某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依托缅北地区特殊政治、社会环境,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牟取暴利,将非法所得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集团的生存、发展,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损害国家形象,该集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吸收被绑架人员王某某为一般成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小某甲等人以赌场贷款为由将王某某诱骗至缅甸**街,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蔡某某、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并让其家属支付3万元人民币赎金。因王某某家属没有支付赎金,该团伙让王某某帮助看守人质、洗衣服、做饭等。同年2月1日,被告人葛某某在镇康县南伞客运站被被害人温某某认出后被民警抓获。同年2月2日,王某某与刘某某、蔡某某、徐某甲、小某乙(详情不清,现在逃)、沈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3月2日,蔡某某、王某某、彭某某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年3月16日,刘某某、徐某甲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年3月13日,徐某乙在入境时被南伞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
2.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小某甲等人以做茶叶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诱骗至缅甸**街,后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蔡某某、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逼迫刘某某向家属索要钱财,直至2018年2月2日,刘某某被缅甸警方解救。
3.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小某甲等人以人民币兑换美元赚取报酬为由,将被害人施某某诱骗至缅甸**街,后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施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并抢走施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800元以及微信、支付宝、银卡内资金5300余元,通过电话、视频方式逼迫施某某家属交纳赎金。至2018年2月1日,被害人施某某在家属支付1万元赎金后被释放。
4.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小某甲等人以提供贷款为由,将被害人温某某诱骗至缅甸**街,后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温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逼迫温某某家属交纳赎金。至2月1日,温某某在家属交纳5万元人民币赎金后被释放。
另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绑架被害人白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雷某某、崔某某、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洪某某,负责看守、殴打被害人,勒索钱财。其中,刘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白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雷某某、崔某某、冉某某、郭某某,被害人白某某被陈某某团伙殴打致死。该团伙向9名被害人家属勒索赎金共计156万元人民币,实际获得赎金608800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群聊天,被人以提供贷款为由,与其干哥莫某某一起诱骗至缅甸**街,后被告人徐某甲、沈某某、徐某乙等人将李某某、莫某某关押在“单房”,使用暴力进行殴打、虐待,通过电话逼迫李某某、莫某某向家属索要赎金,被害人莫某某在家属交纳3万元人民币赎金后被释放,李某某因其家属无钱,一直被关押到被缅甸警方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单房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害人亲友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等供述;
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
7.现场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等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绑架四起,参与绑架八起,在绑架过程中,参与故意伤害被害人白某某致其死亡;被告人徐某甲、蔡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徐某甲领导、指挥、参与绑架五起,被告人蔡某某参与绑架四起;被告人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某乙参与绑架五起,被告人葛某某、彭某某参与绑架四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绑架三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甲、蔡某某、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七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检察员:王凤斌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蔡某某、徐某乙、葛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镇康县**区。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十三册、光盘六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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