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号。2007年7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庄组**号。2012年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至2012年1月28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葛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老李龙虾店吃宵夜,期间朱某某要走,金某某拦住她不让其走,朱遂叫来李某某、宋某某,金某某对李不满,从地上捡起砖头后被他人拦下,葛某某从地上捡了木棍伙同金某某将李某某、宋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1月20日9时许,金某某、葛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8日,李某某收到葛某某家人赔偿款七万元,李某某对金某某、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目表、谅解书及收条等;2.证人仇某某、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葛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金某某、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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