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初中,包工头,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6********,汉族,初中,包工头,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苑**幢**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组织工人在淮安市淮阴区**路**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东南部二楼进行地坪工程作业,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明知施工区周围的南侧吊顶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工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从该处坠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经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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