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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刁某某,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为王某甲(另案处理)办理并出售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配套手续,后葛某某邀约司某某、王某乙(二人取保候审)并承诺办理上述证照后给与好处,三人分别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甲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乙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他配套手续后将营业执照等交付王某甲,葛某某获利8000元后将部分财物分配给司某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葛某某无视法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葛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一次,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葛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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