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无牌吊车由平邑县武台镇万山村返回仲村镇三合四村,行驶至**镇**村村**路段,葛某某驾驶的吊车右后侧与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丁某某倒地。吊车右后轮碾压丁某某致其头部受伤,丁某某因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葛某某未察觉到异常,驶离现场。
被告人葛某某驾驶非法拼装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及发生事故后无意驶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某、高某某7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葛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虎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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