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8时10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苏G2****号牌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山街道曹林村村委会门前路段,小型轿车前部先后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甲身体、吴某某驾驶的苏GZ****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相撞,事故致李某甲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李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交强险、商业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101号、2102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正达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207221202000003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9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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