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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委,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黑A****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经509公里+500米处,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某、王某甲相撞,造成郑某某、王某甲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有黑龙江骏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礼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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