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者,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闽H**号小型汽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范墩村往徐市镇区方向行驶,行至大田村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被害人张某甲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葛某某报警和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同年10月22日,张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闽H**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后,葛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一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3205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 蔡艳敏
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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