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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苏NY****号小型轿车沿G56杭瑞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G56杭瑞高速5KM+100M附近,因注意力不集中,车辆偏离车道,其发觉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撞击路边护栏反弹后又碰撞同向由吴某甲驾驶并搭载乘客吴某乙的浙AG****号轻型自卸货车,致使浙AG****号车失控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被害人吴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熊某某、单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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