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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微山县**矿工人,住枣庄市薛城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1时35分许,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城区**路**路段,适遇朱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事故发生后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又与沿**路由北向南步行的曹某某发生事故,造成曹某某和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和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任某甲、任某乙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刑事和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31807****);

2、诉讼卷宗一册_(附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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